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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庙子乡政府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 发布时间:2009/8/31
(一)土地城建
1、农村宅基地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宅基地的用地标准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a、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b、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c、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3、申请宅基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a、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b、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c、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a、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b、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c、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4、临时用地申请审批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和下列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a、临时用地不足二公顷的,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临时用地二公顷以上不足四公顷,以及在设区的市市区内临时用地不足二公顷的,由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临时用地四公顷以上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弱势群体救助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救助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6元的非农业人口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标准800元的农业人口,确定低保对象重点关注孤儿、残疾人、优抚对象,部分老龄化人口及贫困学生,待安置军人,在等待安置期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遭遇临时性困难造成家庭困难的,实行临时救济。
2、对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a、有赡养抚养义务人,其义务人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责任的。
b、家庭购置高档住房及使用高档耐用消费品,或户存款额较大,其家庭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的。
3、对贫困学生的救助办法;
a、全县所有孤儿和全额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学杂费、书费和住宿费。
b、差额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适当减免学杂费和住宿费,减免幅度不低于20。
4、白庙子乡关于扶助照顾残疾人的若干规定:
a、残疾人为家庭难——劳动力、重度残疾,而且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贫困户免缴全家提溜,免出义务工,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手其本人的各种统筹提留和其他义务工。
b、户主为残疾人,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贫困户,其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
c、户主问重度以上残疾,均需建房,经乡政府批准,免缴税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d、户主为残疾人,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全县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的贫困户,其子女参军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e、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乡司法所优先受理并免收司法服务费。
f、残疾人个体工商户需办理营业执照,占用场地时,乡残联要协助办理搞好服务。
g、残疾人到白庙子乡市场经商的免收地摊费。
h、乡办集体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不得让残疾人下岗(确无劳动能力及违法违纪者除外)。
i、残疾人需要康复治疗乡卫生院优先诊治,须到外乡治疗的,乡残联提供信息和力所能级的服务。
j、残疾人贫困户优先列入扶贫对象,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三)申请生育一胎的办理程序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批准机关
a、属下列情况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乡级计生办审查批准:
1.女方为农业户口,男方为非农业户口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b、男女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由男方户口所在地乡级计生办审查批准。
c、女方为非农业户口的,由市计生局审查批准。
2、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夫妻双方从主报单位(有批准权的一方的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然后由申请人送另一方所在单位签属意见。
3、主报单位初审并签属意见后,将《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与申请生育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一并送乡局级计生办审核。
再婚夫妻的再婚一方或双方要有再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4、乡级计划生育政法员负责对申请生育夫妻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然后报乡级计生办批准;非农业户口的由女方所在局级计生办审查后报市计生局批准。
5、对批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由政法员填写《生育证》,并由原报单位转交申请人。(《河北省生育审批管理办法》)。
(四)独生子女证的领取及各项待遇
1、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a、计划内生育一个子女的;
b、按《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且自愿不生育的;
c、计划内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在7周岁前夭亡的。
2、办理程序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出具证明,经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非农业户口的,由市计生局审查批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①独生子女已满18周岁或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只享受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②城镇居民,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5元的奖金。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③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待遇:
a、独生子女优先入本乡(镇)、村集体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初中的,免收杂费;
b、独生子女参加本省的中考、高考和招工考试,在录取时给予10分的照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c、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应当优先审批;
d、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招工或者安排在乡镇企业就业;
e、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优先发放扶贫款、安排扶贫项目和致富技术培训;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救济;
f、已承包的土地、果园、荒坡、滩涂等,在家庭人口减少时不得收回,由家人继续承包;
g、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摘自《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河北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五)城镇和农村生育二胎的必备条件、办理手续、承办时限。
1、必备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以有计划的再生育一个子女。
a、只有一个子女,且其子女有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
b、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c、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d、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e、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f、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g、再婚前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为两个以下子女的丧偶者;
h、在矿区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子女的;
i、平原丘陵农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j、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k、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上述11条规定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可缩短生育间隔。
经批准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取照顾二胎生育费,农业户口照顾二胎生育费为500元,非农业户口照顾二胎生育费为700元。(摘自《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2、承办时限
农村生育二胎的,每月审批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月;城镇生育二胎的,每季办理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6个月。(《河北省生育审批管理办法》)。
3、审批程序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生育二胎申请及审批程序如下:
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是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未孕的前提下,由女方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单位同意后,向女方户籍所在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表。经夫妻双方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女方户籍所在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报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批。由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张榜公布,15日内群众无异议的,发给申请人《计划内二胎审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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