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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讨论]这种做法与“绑票”有什么两样?

  • 雄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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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3/6/26 22:11:35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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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教育产业化、医疗产业化、住房产业化,这三大“产业化”已经成为某些部门搜刮民脂民膏、疯狂敛财的手段。教育产业化,老百姓的孩子上不起学;医疗产业化,老百姓看不起病;住房产业化,老百姓买不起房子。乙:还有一个是“计生产业化”,老百姓生不起第二个孩子。计生产业化的标志是,由以前的“超生罚款”或“计划外生育费”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甲:“社会抚养费”与原来的“超生罚款”或“计划外生育费”有什么不同?乙: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实质上都是同一项行政性收费或行政性罚款。区别主要是:对于当事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 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乙:《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来说,现在超生一个孩子要征收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甲:我认为,把“超生罚款”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一个进步,因为过去实行的“超生罚款”,不仅弄得一些家庭倾家荡产,也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乙:事实上,“社会抚养费”与“超生罚款”一样,都有可能把超生者的家庭弄得倾家荡产!可以想见的是,由于“超生罚款”的取消,加强对超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力度会不断被强调。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者,还有可能被司法拘留。这种做法与“绑票”有什么两样? 甲:我觉得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后,现在有钱就能超生。 乙:事实并非如此!对于高收入的超生者,也有措施使其超生的成本与收入挂钩。例如,有些地方的计生条例规定,对于收入低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超生第二个子女者,按相应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对相同情况的高收入者,则按其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这样的规定,年收入为10万元者,如果超生一胎,就有可能被征收3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而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对超生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所以,不要以为有钱就能超生。 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乙:计生委的说法是:“社会抚养费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种说法是很荒唐的,因为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人的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而“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也要抢走!对超生者进行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 甲:你认为现在放开二胎的最大阻力是什么?乙:我认为最大的阻力是: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后,计划生育已经成为一个巨大产业,有数百万人的工作与计生息息相关。如果放开二胎,那么就很少有人超生了,也就很少能征收到“社会抚养费”了。这就是为什么计生委官方的研究总是不遗余力地强调将来还要继续加强计生工作的原因。要想让他们为了中华民族的利益而放弃计生政策,其难度已经是越来越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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